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,维护学术道德,严明学术纪律,规范学术行为,端正学术风气,强化学术诚信,鼓励学术创新,特制定《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》。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。
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
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,要坚持科学真理、尊重科学规律、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,勇于探索创新,恪守职业道德,维护科学诚信,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:
(一)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,以坚守学术道德为己任;
(二)坚持实事求是、严谨治学的学风,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、纯洁性与严肃性;
(三)自觉维护知识产权,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,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学术贡献;
(四)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和廉耻观,自觉抵制研究工作中沽名钓誉、急功近利、粗制滥造、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;
(五)能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科研成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、学术活动中,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:
(一)抄袭、剽窃、侵吞、篡改他人学术成果,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、论文成果、技术报告、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;
(二)引用他人的数据、资料、观点构成本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;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;
(三)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、学位论文,或在撰写各类论文中有不正当交易;
(四)伪造、拼凑、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、结论、注释或文献资料等行为;
(五)在评奖、评优、奖助学金评定等申报材料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,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、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,伪造专家鉴定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;
(六)重复发表研究成果;
(七)虚报科研成果,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,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,在出版成果时未如实注明著、编著、编、译著、编译等行为;
(八)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,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;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;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;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、冒签;损害他人著作权,侵犯他人的署名权,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;
(九)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,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、文献资料,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;故意对竞争项目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;
(十)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,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,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,监察失职,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。
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
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风建设委员会,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机构,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可视其行为和情节,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。
(一)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、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,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《著作权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和《专利法》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,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(二)对于违背职业道德,违反本规范的研究生,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,追究相关责任,处理方式包括: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、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,取消今后评奖、评优、奖助学金申请资格等,对情节恶劣、造成极坏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,取消当事人学位申请资格直至开除学籍,如当事人已经结束学业颁发毕业证书、授予学位,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毕业证书和所授学位,通报其工作单位,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,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,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,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。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断行为,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导师采取批评教育、一定范围内通报、暂停招收研究生、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。
第七条 当事人认为对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,可于处理决定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诉,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